先聲明,我不是律師,也沒有面對過毀謗與妨害名譽案件的實戰經驗,頂多算是自救會而已。寫這篇文章單純只是有感而發。
有任何法律問題,應該以正式律師的諮詢與意見為準。我的看法僅供參考。
還有已經被告的朋友也不用傳訊過來問了,那個無解,只能乖乖出庭,據實以告,等候判決。我這篇只是預防但無法治療。
訟棍。在網路上故意寫些偏激言論,引起別人的憤怒與回應。
假如對方回應的內容牽涉到違法,比如罵人笨蛋或者豬,涉及侮辱,那就會故意提告,趁機卡油。
法院處理訴訟的過程其實蠻冗長,前面幾庭開下來,直到結果出爐快則一年半載,慢則幾年....﹝比如再上訴﹞
我自己就遇到過一個土地的官司,纏訟了五年還沒結果。
很多人受不了這個冗長的精神折磨,決定私下和解,也就是乖乖掏錢了事,以求對方撤告。﹝私下和解費用通常是幾千元或幾萬左右,視每個訟棍的良心程度不一﹞
以此手段來逼迫對手拿錢和解,稱之為網路訟棍....
我一直期望有人可以寫出這題材的完整版,來反制這股歪風。
可是久等之下苦無結果,最後只好自己動手寫了,希望拋磚引玉~
首先分享一下這篇轉貼文章,來源不詳,若有侵權請告知:
(轉貼)如何反制網路濫告訟棍
教戰守則,請大家一定要學起來。
1.不管他在那裡告你都一樣,根據中華民國的法律,"依原告就被告",你就是要主張所在地的管轄權,也就是讓他跑,千萬不要笨笨的自己跑,這是你的權利,如果你要放棄,我就沒辦法了。我都成功的讓他跑,請大家要學起來。作法就是打電話去,請他們把案子移到你的管轄地,頂多再寫個信去就可以了,不用請律師,不然也可以問我。
2.只要你沒有指名道姓,你可以說根本就不是罵他。根據中華民國的法律,要以對被告有利的觀點出發,也就是這事是模稜兩可,就要對被告有利。所以這次對王金平院長的判決就是這樣,因為對原告沒什麼損失,但對被告就會有很大的傷害,所以除非是事證確著,要不然是不會起訴的。
3.有人專門在臉書寫點東西,然後你分享就告你違反著作權法,說未經他的同意,其實在臉書分享是,加入臉書時就要同意發表的東西都是可以被分享的,所以是合乎臉書的規定,並沒有著作權的問題,我這裡有不起訴書為證,他提再議照樣駁回。所以不要笨笨的以為自己真的有違反著作權。這部份請大家可以參考"臉書規則"~!
4.如果有發現這樣的人,就要大家告訴大家注意這一號人物。
5.其實檢察官跟法官也都會注意這樣人物的~!
6. 還有他還會告民訴求償,要告就讓他告好了,因為他要求賠償多少,他自己也是要付裁判費的,他告不成錢就沒了,讓他付出一點成本也是應該的。
7.如果,他所有的官司都輸,你也可以反過來跟他求償,因為他告你造成你時間跟金錢還有精神的損失,當然也是要跟他要回來的~!
8.到目前為止,他告的人沒有一個人被起訴的,當然也有人挺不住付錢給他的,但挺住的到目前為止,沒有半個被起訴,所以一定要挺住~!
9.如果不幸真的被告了,就問問有經驗的人,會有幫助的。
可以在個人FB簡介加上這一條:我個人按讚是表示「已閱過」,而非表示任何立場。任何人都不得扭曲我本人宣告,包含台灣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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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發言最好要搞懂什麼是「誹謗」、「侮辱」、「妨害名譽」。
一、誹謗(毀謗):
明明就不存在的事情,我卻故意編造出一個很像事實的講法,故意散布出去。
比如,某甲明明就沒有偷東西,我卻跟別人講說他有偷東西。這就可能構成了毀謗。
或者我罵某人是妓女,並且散播可以證明她是妓女的圖片或文字描述,當作佐證。即使我所言屬實,此舉也可能構成誹謗。
或者某人是跛腳,我罵他瘸子,即使我所陳述為事實,但是意圖造成他人身心不悅或辱罵,同樣可能構成誹謗。
二、侮辱:
罵別人白癡、腦殘、智障、神經病、醜八怪、三字經之類,沒有證據的情緒性發言,這些都屬於侮辱。
又比如某人是個殘障人士,你罵他「死瘸子」或者「死瞎子」....就算你罵得符合事實,但以動機來論,你一樣涉及侮辱喔。
假如是在公開場合或者網路上,大家都看得到的環境之下罵人,就變成公然侮辱,罪更重了~
三、妨害名譽:
視同於毀謗或侮辱。也有人說妨害名譽就包含了侮辱罪與毀謗罪,告這一條等於多告他兩條。
妨害名譽及信用罪係刑法第二十七章之章名,刑法第310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當然這些法律術語很專業,到底要怎麼界定?告不告得成?最主要也是看法官的裁決。在此僅是分享資訊,讓大家心裡有個譜,不要觸法而已。
換句話說,避免遇到訟棍,唯一的辦法,就是永遠不要點讚,永遠不要分享,也永遠不要發言~
有句醫學界的名言,正所謂「沒有盲腸就沒有盲腸炎」。
不點讚、不分享也不發言,你就等於隱形的空氣一樣,再厲害的訟棍也拿你沒轍。
但可惜這對很多人來說不太可能辦到~因為這等於與世隔絕了差不多意思。
所以退而求其次,第一原則就是要謹言慎行。不要罵人,更不要指名道姓。
盡量用「就事論事」的正面態度,來陳述你的看法就夠了。萬一對方仍不認同,那是他的個人自由,我們不干涉。
遇到訟棍挑釁,假如可以用「封鎖」功能,那麼就可以杜絕看到他的訊息了。來個眼不見為淨。
萬一實在忍不住要罵人,怎麼辦?
建議用冷嘲熱諷、不指名道姓、模糊焦點的方式來應付。
比如,打字要打「現在很多人講話都沒腦袋」,而不是坦白寫成「你沒腦袋」或「你是腦殘」~
要把「針對個人」改成「放大到群體」,而不是一對一,這樣就很難告。
或者把「陳冠稀」改成「成灌吸」或「陳X吸」。用諧音或者畫X,想辦法將名稱模糊焦點,牛頭不對馬嘴。
或者使用「疑問句」來代替「肯定句」。
比如剛剛那句「現在很多人講話都沒腦袋」,再加強改成「現在很多人講話好像都沒腦袋?」,模糊焦點的威力就更強大了~
盡量使用「好像、大概、似乎、可能」各種疑問句,再加上「問號」當結尾,就大功告成了。
至於臉書按分享也要小心謹慎,因為臉書的功能設計是原PO可以追蹤你分享出去的附加留言,假如你的留言內容有損害到原PO,他就可以告你。
然後遇到轉貼對話內容或個人相片時,記得要經過一些變造手續,比如↓
範例:原本的圖片
處理後
也就是要不厭其煩的經過處理之後再貼比較好。
不過最好的辦法還是永遠不要公開轉貼這種爭議對話與圖片,免得落人話柄~
當然,本教戰守則並不保證「你絕對不會被告」XD
而且最主要還是看法官他個人的認定。運氣好,遇到好法官,你就沒事。運氣不好,遇到恐龍法官,你再怎麼避責都沒用~
正所謂,成也恐龍法官,敗也恐龍法官。
所以最好還是當個隱形人,永遠不表態。或者單純就事論事,別用負面情緒發言。
然後謹記道家一句至理名言「剛易折,柔長存」,在這個法治時代對付這種人,不要老是硬碰硬,要多用迂迴酸術~
其實還有隱藏這一招....「苦口婆心碎碎念攻擊」
也就是開始用道德勸說的角度,展開漫長的碎碎念攻擊....別說是謾罵了,就連冷嘲熱諷都沒有。
表面上看起來很像是苦口婆心為了對方好,但實際上就是疲勞轟炸逼瘋對方~
但是用這招需要相當的精神力與閒工夫....
你想想看,對方才打了短短幾段話,你卻要回覆一整篇或幾千字,讓他看到眼睛抽筋....這等功夫不是一般人辦得到的~
參考資料:
[爆卦] 第一次面對訟棍就上手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384352419.A.FC...
Re: [其他] 被告要到原告所在地開庭?
https://www.ptt.cc/bbs/PttLifeLaw/M.1263738680.A.E...
民事訴訟原則上據說是以原告就被告沒錯,但假如告的是刑事訴訟,那可能就不能這樣處理了。所以拜託不要再來問我怎麼申請了喔,問了我也不會理你~
Q.如果想要轉移到XX法院來開庭,我應該怎麼做才好?
但也有人說「當原告知道你的本名或相關資料時,以犯罪嫌疑人現住地或戶籍地或上網地(一般是上網地為主)的警察機關為管轄機關」。
我覺得這有很大的因素決定於公務員的素質....假如你運氣好,碰到的公務員就會耐心教你引導你;萬一你遇到不好的公務員,無論你要申請甚麼他只會說這個不行那個也不行~
另外,同樣一句三字經,不同法官判出來的結果居然也是截然不同....所以這該怎麼說?真的是運氣問題。
律師收費表,諮詢費大概每小時$5000不等,出庭費大概4萬~8萬左右都很正常,看案情難度而定。寫訴訟狀一張大概一萬左右。(僅供參考,北中南各家行情不同)
正因為收費很高,所以很多訟棍看準這一點,正常人都不捨得請律師,於是利用控告來逼你拿出和解金。
有燒香拜拜的人或許可以去拜一下包公,或者城隍爺。大概把你的情況跟神明交代一下,保佑求個心安。
當然拜歸拜,沒人敢保證結果如何就是了。但至少求個平靜,將來出庭的情緒上可能也比較穩,或許答辯起來就比較順。
網路訟棍PO文「釣魚」連告50人 鄉民付兩萬和解才脫身
原文網址: 網路訟棍PO文「釣魚」連告50人 鄉民付兩萬和解才脫身 | ETtoday生活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31104/290531.htm#ixzz43LlAjm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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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法官核准「罵人價目表」 罵這字最安全
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life/20160714/41717538
司改決議 妨害名譽除罪化
杜絕濫訴改民事賠償 民憂「有錢人不怕告」
https://tw.appledaily.com/headline/daily/20170331/37601846
玩線上遊戲被罵,能告公然侮辱嗎?
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105572

戰無不勝!鍵盤古惑仔激怒網友10大招 http://www.ettoday.net/dalemon/post/1662?from=fb_et_share
我有遇到訟棍族,想問卷你的經驗,想請問你如何聯絡
你好,這話題我會用FB私訊連絡你,請收件~
您好:最近也遇到類似情形的 妨礙名譽案件 是否可以向您請教相關細節 感激不盡!!
你好,這話題我會私下用FB連絡,請收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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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問題|官司纏身要拜哪尊神? https://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42105303 可以參考一下。 個人見解,訴訟拜神以城隍爺、包公為優先。 土地公的職務性質比較屬於地方派出所所長,警察只管維護地方治安抓犯人,至於你有沒有罪那是法院的工作,與警察無關~ 但假如要拜土地公的話,建議以法院當地所屬的土地公廟為主,外地的土地公廟可能沒管到那麼大吧? 當然這只是個人見解,至於正確版本還是得問民族專家或宗教專家了。
罵「XX娘」三字經挨告官司多 立委提修法除罪化 原文網址: 罵「XX娘」三字經挨告官司多 立委提修法除罪化 | ETtoday政治新聞 | ETtoday 新聞雲 http://www.ettoday.net/news/20140615/367992.htm#ixzz34l9xpmlq Follow us: @ETtodaynet on Twitter | ETtoday on Faceboo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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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原就被】 民事訴訟上是以原就被,為了制止濫告。 但刑事上就很難講了....很多警員在承辦時也搞不清楚法律規範。 不過被告還是可以用「刑事訴訟法第11條-指定或移轉管轄由當事人聲請者,應以書狀敘述理由向該管法院為之」這條去申請看看。 http://home.gamer.com.tw/creationDetail.php?sn=255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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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先生我昨天已經傳訊息給你,但還沒收到回覆,請你到FB收件匣看看是否被當成垃圾訊息擋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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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最近也遇到類似情形的 妨礙名譽案件 是否可以向您請教相關細節 感激不盡!!
OK,我會傳FB私訊連絡。
謝謝大大。我昨天才碰到一隻訟棍,懶的理他封鎖他還繼續在新聞版留言挑釁、態度囂張,嗆他截圖當證據、準備備案按鈴控告,他一樣囂張沒有在怕,這種人是不是每天都把自己訓練一隻鬥犬在網路亂咬人?而且看樣子早就有準備,還私訊嗆我 「有認識的律師 想跟我打官司你穩輸」「想跟我打官司還太嫩」 不過大概有一半是郝小,玥掰越大,其實他涉及的不只公然侮辱、誹謗,更有可能涉及恐嚇ex:「要考試比常識幾次都把你KO,最好別在路上讓我遇到.....」反正就一付十分囂張 完全沒有道歉 而且態度十分傲慢。不過 我從頭到尾都沒有 「指名道姓」 一般常理而言 就算要告也是他比較輸面 都已經這樣嗆他 仍繼續掰 越掰越大 (嘆息),雖然最後對方可能也有些嚇到無疾而終,總之感謝大大提供這個資料。遇到這種事蠻莫名其妙的。
總歸一句話,現代的人因為社會複雜化與生活壓力高,心理大多有病~(誤) 他們嗆聲也是選擇性嗆聲,遇到真的黑道就惦惦了,不是真的有guts。 這種案例多了,法院也漸漸在關心這種案子,所以也不是他們覺得自己穩贏就會贏的。
大大,再次登門打擾您,想請教您一些問題: 訟棍是不是也有高知識份子?比如不一定熟識法律、但在其他方式專門性領域有一定的熟悉度,他會挑標題、找對象,用他所專門的領域、針對性議題做挑釁,讓你EQ破表掉入陷阱? 而且大大文章有幾點都有說對,他們也擅長疲勞性轟炸,越不鳥、檢舉砍文就持續留言(因為FB會接收嘛)。
歡迎歡迎~ 我的看法是:肯定有這種人! 因為高知識份子並不代表「明理」或者「和善」~ 有時候激起別人筆戰進而提告,只不過是他們排解壓力或轉嫁情緒的娛樂消遣罷了。另外也有一小部分可能是為了增加自己的知名度曝光率而不擇手段。 動機不見得通通都是為了要和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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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板大 說別人魯蛇算公然侮辱嗎?
可以告。只要覺得自己被羞辱了就算是侮辱。 打個比方,即使我真的是瘸子,屬於事實,但只要有人罵我瘸子,我還是可以告。 當然好朋友不會跟你計較,但不熟的人可以提出訴訟,只要他感覺你是惡意羞辱~ 但會不會贏就看法院了,運氣佔了一半....有些法官覺得這有啥好告的?但也有些法官覺得應該賠錢。 理論上不會有人這麼無聊因為一句話就告,因為中間等判決的過程太費周章,但很難講有些神經病為了一點小事也會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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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篇文章很棒 反訴棍方法很好,那會不會被拿來反敲詐呢? 很多受害者都是覺得太嚴重想提出控訴 但謾罵者可以憑藉著這篇文章來對抗受害人並且可能加以施害 憑藉著只要我沒指名道姓我愛罵什麼就罵什麼,就算被告把案子移到自己轄區,上傳證據影片照片留證也是有犯罪嫌疑的,加上只要不是指著單一人罵 只要不是在場每個人都對我提告的僥倖心態那根本就可以把對方家的祖宗十八代都請出來也沒關係吧?就章所敘述的挺到底就不會被起訴,即使受害者沒有提出民事賠償,只提出刑事訴訟也不會確切被起訴吧,那加害者何必在網路上友善發言?以及當今網路謾罵除罪化,嘴巴不利的就只有被罵的份吧~~~反正絕對不會被告,何必跟你當好人
沒錯,只能說時代變遷確實造成更多屁孩與三寶.... 【既然法律可以保護我,那麼只要我小心不犯法,隨便我要講甚麼氣死你的屁話都可以,既然如此,我一直跟你盧就好啦,我還需要跟你講道理嗎?】 所以現代的環境大家越來越不講理了。(但他不見得會打你罵你,因為他知道這犯法) 現代有很多屁孩、奧客與三寶,動不動就一副全世界我最大的嘴臉跟別人互嗆,就算你聽了很生氣也拿他沒轍,因為他受到法律保護,他也了解這一點,所以態度更是囂張。 【不管我前面講話多囂張,只要你動手打我就是你不對!】就是這種風氣,讓我們的社會越來越不友善....大家關心的不是你對不對,而是你有沒有打人~即使他故意罵你幹XX,你打人一律就是不對。 理盲啊。 只能說,法律的本意是為了解決糾紛、減少暴力,但是萬萬想不到,卻被人拿來利用,並且發展出另一種層次的糾紛與暴力~ 比如像中指蕭事件也是....中指蕭看準了救護車不敢撞他,於是故意擋車。 後來被網路輿論撻伐(或者也可以說是網路霸凌),飽受壓力之下,才終於肯道歉。 你說網路霸凌不好嘛,但問題是有人就是被霸凌之後才肯好好守規矩啊。所以霸凌到底好不好? 至於那些口口聲聲反對霸凌的人,表面上聽起來他們好像比較崇高,但問題是他們又做了甚麼好事去阻止中指蕭?講理有用嗎? 世界上所有的想法辦法都有死角與盲點,不可能有十全十美的方案,一定伴隨著優缺點。比如死刑、比如廢死,無論選擇哪一邊都有問題、都有盲點,這世間的事情就是這樣,你無法完美解決人生的每件事情,你只能自己做出取捨。反訟棍教戰也不例外。 我們說穿了也只能自己想辦法適應它,或者改變它....
這篇寫的讚啊,謝謝分享, 法律是用來保障自身權益的, 卻偏偏有宵小想拿來斂財, 就是抓準了,誣告罪成立要件不容易, 咬人一口,卻不容易被反咬, 真希望有能力能修改法條的立委, 能嚇止這種歪風, 這種行為跟犯法的有什麼兩樣, 表面合法,做法下流不堪。
日劇「王牌大律師」在法律方面的描述堪稱經典。法律之前沒有正義,只有證詞與證據之間的攻防戰。 同樣一件事,因為論點的切入角度不同,就可以產生天差地遠的結論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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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跟你連絡一下嗎 想請教問題 ,tks
您好,我有妨害名譽一案想要轉移管轄法院的事情想跟您請教 請發信到您的信箱了 謝謝
OK收到,會抽空跟妳回覆。
版主您好,個人已發送訊息給您,個人也是關於FB被提告一事,遲遲無法轉移
OK收到,會抽空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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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卦] 第一次面對訟棍就上手 https://www.ptt.cc/bbs/Gossiping/M.1384352419.A.FCE.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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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令多如牛毛的現代社會,無所不在的法律風險,往往會不知道為什麼而落入其中,我從來沒有想過我會變成被告,莫名其妙被檢察官起訴,還連累了我老公,竟然會被以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也順便起訴成為「共同正犯」。這難道是個人吃人的社會嗎!為什麼別人做的事,卻硬要把罪名強扣在我們身上? 整件事情很簡單,我的職業是電腦維修,客戶說要買CF卡,因為她的金嗓伴唱機的CF卡不見了!我說買新的CF卡裡面沒有資料也是沒有用,只有金嗓經銷商才能處理,她一直求我幫忙找經銷商,她求了將近二個月,後來我才幫她拿給經銷商處理,經銷商處理好,她來拿伴唱機還一再道謝,我以為我幫了她的忙。事件到這裡把情境先做個整理,我真的以為她需要幫忙,金嗓伴唱機不堪使用,我只是幫她送回金嗓經銷商處理,根據刑法第22條「職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再依據刑法第12條 「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鄭OO第二天就去台南告我?表示金嗓歌曲有2萬多首而其中有11首她有著作權,要求220萬和解金!按常理,在兩萬多首歌曲內,也無法知道會有這11首侵權歌曲,著作權法並無登記公告制度,無法從外觀知悉歌曲之授權情形。然倘要求非專業經營者之人就點歌機內歌曲,逐一向電腦伴唱點歌機業者、歌曲版權經營業者或著作權仲介團體查詢點歌機內每首歌曲之權利歸屬及授權情況,顯屬嚴苛。更何況2萬多首中要找出11首歌機率超低,我根本就不知道事情,這實在是不符合「比例原則」,根本就是「拿大砲打小鳥」,於104年1月26日在偵查庭,經銷商賴OO以證人的身分出庭,基於怕自己不法之犯行被訴追不敢承認,推卸責任說:「沒有」,而在(104年度偵字15777號頁4,可資佐證)賴OO才承認1G的CF卡是他處理的,只是對歌曲多少以:「好像6000多,我也沒有去統計」等語模糊帶過,賴OO說:「她向我買,我一定會加歌,到底有無侵權,我也不知道。」連金嗓公司授權的經銷商,都不知道有無侵權歌曲在裡面,更何況我們這些門外漢呢!檢察官在104年5月14日至經銷商執行搜索,當時查扣CF卡,發現有手拋紅豆、雨水兩首侵權歌曲;又在賴OO店裡的電腦內的EXECL檔中,發現本件告訴人有著作權的11首歌曲;以及店門口進去在桌上查扣一本點歌本,也有告訴人主張有著作權的歌曲存在。從賴OO店裡所查扣的CF卡中有侵權歌曲,檢察官卻輕描淡寫的帶過,甚至替賴OO找理由;檢察官不起訴賴OO?卻起訴我們?實在很難讓人懷疑,司法的公平、正義何在。賴OO說:「金嗓公司有提供我們版權歌,也有提供軟體,而這些軟體是要將歌曲複製到CF卡,公司就是將歌曲來源儲存在光碟片,再透過軟體複製到伴唱機,該等歌曲只有編號名稱,必須要實際播放,才知道是什麼歌曲...。」(104年度偵字15777號頁8,可資佐證)告訴代理人鄭OO也表示,金嗓點歌機系統之加歌程式,只有金嗓公司授權之經銷商才能取得。縱有加歌程式,仍必須有音樂著作之電子檔,方能透過加歌程式重製至CF卡內。可見她有這方面的專業,證實唯有金嗓公司授權之經銷商才有重製加歌的技術。事件到這裡把情境再做個整理。1G的CF卡確實是金嗓經銷商賴OO所處理,金嗓歌曲有侵權問題應該由經銷商賴OO自己承擔。檢察官明知道我們沒有重製能力,卻起訴根本沒有能力犯罪的人。起訴書竟然表示:「且縱使認定係證人賴OO受託實施重製行為,亦不因此減免被告2人之罪責」別人作的事情,罪名卻要強扣在我們身上?這到底是什麼邏輯?為什麼會這麼離譜? 檢察官以露天拍賣「3,5磁片灌歌升級CF卡灌歌喔!」錯當作證據,那只是由3.5磁片升級到CF卡的一個系統,還要加上CF讀卡機,電腦的安裝與設定,竟然誤會成灌歌服務,吸引賣家下標?法官可以查一查根本沒有人下過標,CF卡對一般人還是太陌生。網路聊天故意問灌歌費用多少,只是聊天說說這樣也當作證據?我一直以為法院是講道理的地方,我說實話卻被起訴,經銷商賴OO依證人身份說謊卻沒事? 著作權等相關文件,請求法官查明與釐清,根據(詳見附件一:103年度偵字第5107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份書)著作權核對:鄭OO對馬OO夫妻提出侵權歌曲16首「秋天、雙飛、為著你起肖、愛情夢、玻璃心、Sexy Sexy、天有外闊、癡情總是被情傷、Sorry我不在家、舊愛新歡、愛情火、雨水、女人心、放手才是愛、火燒心肝、慣習」 時間點都同樣是在103年6月鄭OO對我們夫妻指控侵權歌曲11首「雨水、袂凍愛、愛情鎖、手拋紅豆、怨妒是火藥、今生無緣、美麗的祝福、一個人一場夢、甘願為你來犧牲、敗犬美魔女、阿姊」 竟然只有一首相同其他的歌曲完全都不同?這點很讓人質疑其可信度,如果他在103年告我,而在104年取得授權,條件就欠缺該當性、合法性。因為常見著作權人將其著作互相借用之情形,再則侵權的人並不是我們,我們也沒有侵權能力。 由於本件發生地是在台中,告訴代理人鄭OO是住嘉義縣卻竟然到台南第某日分局提告訴?實在令人匪夷所思!如果是圖方便應該在其住居所縣市提告,卻會專程跑到台南第某分局提告訴?必然有其原因(詳見附件一:103年度偵字第5107號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份書)也是固定到台南第某分局提告訴和作筆錄?實在令人質疑? 內政部警政署「警察機關受理刑事案件報案單一窗口實施要點」: (1)本轄案件 民眾親自或電話報案或逕電一一0報案者,應依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作業要點第五點,填具報案三聯單權責規定辦理。 民眾以傳真或信函方式報案者,應依文書處理作業相關規定掛號、簽核、分辦。上開處理情形並應函復報案人。 (2)非本轄案件: 民眾親自報案者,應即製作報案筆錄,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將筆錄及受理報案紀錄影本,陳報分局,由分局另函送管轄分局繼續偵辦並副知報案人,如因情況急迫,應即通報或將有關資料先行傳送後,再另函補送正本。 本案告訴代理人鄭OO於103年6月4日至台南市警察第某分局報案,由鄭OO警察受理並製作筆錄。可是鄭OO警察並沒有依照非管轄案件處理程序,沒有於二十四小時內陳報分局,也沒有由分局另函送管轄分局繼續偵辦。更沒有開立三聯單,卻反而要我們到非管轄台南第某分局作筆錄?一切都不合乎法律規定與程序,人民必需手法而公務員卻違背法定程序,便宜行事? 原則上警方必須遵照嚴格的法律程序,警察不應濫權、違法、強迫人民進入其「勢力範圍」(非管轄權之警察局)。警察辦案應依循刑事訴訟法所定程序為之,不應該用任何的說法方式,來規避法定程序的限制:若警察意圖規避上述法律程序之限制,嚴格而言其違法取得之證據均於法無據,因取得程序違法而排除不作為證據。警察是合法配備武裝的龐大組織,個人的與警方相較之下,實力強弱懸殊,因此當任何個人進入警方的「勢力範圍」後,先天上就有遭到警方濫權對待的風險。所以刑事訴訟法嚴格限制警方不能隨意,自行將人民移置其實力支配、控制之下。「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偵查機關違反法律程序「違法」偵查蒐證適用「證據排除原則」。其之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其理論基礎,來自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踐,鑒於一切民事、刑事、行政、懲戒之手段,尚無法有效遏止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唯有透過證據之排除,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具有其憲法上之意義。 又著作權法第91條第2項之規定,侵害著作權罪之成立,以行為人具有故意為其構成要件。又所謂「故意」係指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對於客觀不法構成要件所描述之行為主體、行為客體、行為、行為時之特別情狀、行為結果等,均有所認識,始可謂具備認知要素;並須進而具有實現不法構成要件之全部客觀行為情狀之決意,始具故意之決意要素,行為人必須兼具上開認知要素及決意要素,始可認為具有犯罪之故意,被告係受告訴代理人之委託,將點歌機送回金嗓經銷商處理,與侵害他人著作權罪之構成要件有間,自不能以該項罪責與行為人相繩。 退休的台大法律系教授黃榮堅曾說:「檢察官永遠是打擊被告,法官能不做這些嗎?我們是保護全國人民,你不會知道哪一天你突然變成被告坐在法庭,這時只有公平公正的審理,你才可能平反。刑事訴訟法本來就是保護被告。」只因法官也是人,先入為主下,內心不免朝被告有罪的天平傾斜。無罪推定原則,是唯一矯正之道。
其實這也是相對的 只要不要亂講話亂回文不要理會 自然就沒事 訟棍就是專挑那些不看清文沒思考就惡語相向的人 也就是俗稱的酸民啦... 就是有人這麼閒 沒事就酸一下 為反對而反..而且回文總是沒有意義 也要想想 回文是經過他的大腦還是自己的 言論本身就得尊重人了 惡語相向就別怪別人告 如果毫無原因告上法庭 警方也只是不起訴處分而已 並不是我不能體諒 只是 當初被告總會有原因吧 一個巴掌拍不響 沒有回文 怎麼告 沉靜的魚是不會上鉤的 所以下次回文想想 該不該回 + 該怎麼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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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在臉書上...留言....請問你是七月份見鬼還是腦袋進水?對方說要告我公然污辱罪。請問用疑問句算是公然污辱嗎?謝謝你。
我個人覺得有七成以上不算,但是最後定義還是要看法官判定。 告起來也不一定會敗訴,敗訴還是看你要不要繼續上訴,不見得每次都判一樣。
他在遊戲聊天室罵這3個字 要賠對方9千元 http://www.nextmag.com.tw/breaking-news/news/20160817/42840281
你好 最近在網路上被人說要提告 可是我覺得我並沒有錯 可以請您幫我判斷說這是不是只是無理取鬧罷了
可以的話請簡單提供一下前因後果與用詞遣字,否則很難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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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網路上匿名罵人被告告得成嗎?該怎麼防範訟棍釣魚 http://www.techbang.com/posts/20217-did-the-anonymous-statement-accused-lawsuit-on-the-network-meat-search-users-are-in-breach-of-funding-la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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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最近在網路上被人說要提告,我想問一下這樣對方告的成嗎? 我在一篇譴責虐待動物的貼文下留言譴責虐待動物的人,結果因爲我的頭像是用手握住一隻鳥,就有人在下面以此隱喻我頭像是虐待動物是動物自願被我握的,我不開心,就留言說(他的確是自己爬來的,你怎麽知道!太厲害了!你居然看的出來!我想請教請教最近我鄰居的狗每天晚上都在叫,如何溝通請他不要在叫?)結果他私訊我説要告我公然侮辱這樣告的成嗎?
假如沒有針對誰發言,那樣大概告不成。你就不要再繼續挑釁他就好,手機記得截圖以防不測。 然後可能會先派警察去請你做筆錄。筆錄就是盡量講對自己有利的就好,其他的不用亂講。 主要是要自己截圖保存....有的人是說要告,結果法院是排隊排到半年一年後才寄通知....很多苦主已經沒保留證據了。
好的,感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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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突然收到 妨礙名譽 是否可請教你?? 連做筆錄都沒有....
開頭有寫過,本篇只是預防,不是治療。已經收到通告的,就乖乖去做筆錄吧。 本人不是律師,有法律疑問還是請尊重專業,建議您去詢問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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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咧 這一連串討論好長真的要慢慢研究 不曉得您對 職業訟棍慣性誣告(好比說意氣之爭,多次告同事和主管性騷擾) 這些訟棍中年運氣差到 是窮困潦倒?
每個人生長環境、先天性格、後天修養、價值觀,皆有巨大差異,很難講到底是什麼因素造成。 我們無法要求別人對待我們的心態,所以我們只好要求自己如何保護自己。
【K律師論點】陳沂學費沒白繳 罵軍人廢物難成罪 https://tw.news.appledaily.com/local/realtime/20180827/1418766/
【陳沂學費沒白繳 罵軍人廢物難成罪】 在我的觀點,她並非全盤皆非。但問題出在她沒立場,又偏激的以偏蓋全,讓許多像館長這樣的自願役職業軍人很火大。 實話總是很難聽,也沒多少人敢大聲講。她敢不長眼在公開網路上把實話講出來,因為她人不在軍中,更不在台灣,遠在澳洲,沒人動得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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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案子移到你的管轄地 請問要如何選寫 我住桃園要去高雄報到很遠 謝謝你
恐怕不行,即使可以,你也要很懂法律,提出異議。 建議詢問專業律師最正確。 刑事沒有以原就被嗎? https://home.gamer.com.tw/creationDetail.php?sn=2554143
可是案發地點在桃園中壢
可以參考「刑事沒有以原就被嗎?」 https://home.gamer.com.tw/creationDetail.php?sn=2554143 很難說一定可以或一定不可以,但大部分是很難改的。這也就是為什麼律師要收諮詢費的原因,很多解套都太專業了。 或許法院工作人員也知道怎麼解,但問題是跟你非親非故,沒有人會嫌無聊想增加自己的業務量....因此大部分也不願意回答。
是今天收到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通知書
我在想,警局只是做筆錄的,並不確定開庭就真的是在高雄。(雖然感覺機率好像也不低)
好吧 謝謝你!!感謝你!!
司法資源的濫用 一、 有個人,常與人訴訟或筆戰,再告人家公然侮辱或誹謗,再拿和解金,人家整理他的官司做成懶人包,公佈在網上,被他告,因為訴訟很累人,很折磨人,又拖很久,那人最後賠他五萬人民幣換取撤告 臺灣很愛用刑法來規制處罰輕微侵害法益的行為,因為,刑罰不像治安處罰行政拘留或罰款,刑罰會有前科,會有烙印效應,拿不到臺灣的良民證。 根本是欺負老實人,有些人一有前科,便破罐子破摔,自暴自棄了。 更何況,這樣是欺負老實人,一些流氓爛仔,不怕短期自由刑,反是被害人怕冗長程式及怕報復,最後不提出告訴,或提出告訴後被恐嚇又撤回,最後不了了之。 老實人誤觸法網後,只得付出高價賠償金以換取撤告,因為怕坐牢。 二、 臺灣有些職業訟棍,常以釣魚文,故意挑起爭執,再告人家刑事的拿和解金 臺灣很愛用刑法來規制處罰輕微侵害法益的行為,刑事法成為賺錢工具,及討債工具,公親變事主。 被腳踏車撞到皮肉傷要10萬人民幣,因為臺灣過失致人輕微傷,可以判有期徒刑六個月,被告親戚一聽,脫口而出你不如去搶,又被告公然侮辱或誹謗,法蘭克的部落格。 臺灣,這樣一句,也可以刑事處罰。 有些人,用告訴告發來取得他人個資,例如檢舉他的人,他告檢舉人誣告,來取得檢舉人個資好來報復,收集他人個資或其他資訊。 上述那個被腳踏車碰到索賠10萬人民幣的婦人,又告了碰他的人的親戚妨害名譽,還有低收身分申請法扶即免費律師。 孕婦,在台中被車輕碰一下,故意倒地不起,一直喊痛,取得7萬人民幣,因為,過失致輕傷也可以判刑,也可能有前科而拿不到良民證,有時無法找工作及移民。 三、 善用司法資源,動員司法機關即政府 如,土地糾紛,自費鑒定鑒界很貴,但若告民事竊占,檢察官會以公費公鑒界鑒定, 刑訴,有時成為免費討債或免費收集民事證據的工具。 德國,借錢不還告詐欺,即,假性財產犯罪,是先民再刑,檢察官先中止程式,等當事人原被告民事訴訟有了結果,再拿結果來認定有無犯罪。 妨害名譽告訴,過失傷害告訴,強制罪告訴及告發,欠錢不還提詐欺告訴,侵佔,圖利,廖元豪博士,余豈好訟栽 濫訴,臺灣不經言詞辯論,駁回並罰六萬,香港,禁制令,禁止再起訴 四、 偷水事件 有個人偷接鄰居價值18元新台幣的水,被依加重竊盜罪判了六個月易科罰金1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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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瑩真律師】館長司法絕望,檢察官態度差?律師說給你聽 https://youtu.be/nXevyPvtN8s 你所不懂的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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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妻飆罵小三「髒女人」…法官認定她陳述事實 改判無罪 https://tw.news.yahoo.com/%E4%BA%BA%E5%A6%BB%E9%A3%86%E7%BD%B5%E5%B0%8F%E4%B8%89-%E9%AB%92%E5%A5%B3%E4%BA%BA-%E6%B3%95%E5%AE%98%E8%AA%8D%E5%AE%9A%E5%A5%B9%E9%99%B3%E8%BF%B0%E4%BA%8B%E5%AF%A6-%E6%94%B9%E5%88%A4%E7%84%A1%E7%BD%AA-001314531.html?fbclid=IwAR2Pr0ckxCvSvJNsFEjIPSNPstWu-u6EZ46rqKXJJr6u6BM2e97Bq2NnKVU =========================== 開過兩庭,兩庭的判決差了180度。 由此可知,同樣一件事但不同法官可能有不同的切入角度與見解,會影響你的宣判結果。 有時候輸贏就要賭運氣了,因此最好的辦法還是別激動罵人比較妥當。
不好意思請問一下能用FB聯絡一下嗎?我有好多問題想要請教你,麻煩了謝謝
你可以用隱藏留言提出你遇到的問題,悄悄話除了我之外別人是看不到的。 我不是法律人,但我評估過你的問題之後會找時間回應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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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我有遇到被通知到案說明 關於妨礙名譽的部分 可以請求您的協助嗎
有事請悄悄話留言說明大致狀況,我會找時間回覆。 真的很嚴重請花點錢找律師諮詢,律師才是最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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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事 遇到一案兩地檢署告該怎麼處理?
建議親自去問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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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教您 關於濫訴如何反制
沒有辦法反制,因為那是他的權利,只要他本人覺得被侮辱了就可以提告。除非是誣告那就例外。 但是誣告的定義可能跟大家想得不一樣,誣告是「明知道沒有的事卻故意說有,故意來告你」,但是大部分的妨害名譽只是「我不知道這樣算不算,於是來告看看而已」,所以很難成立誣告。 上了法院之後法官自然會判斷事情的真實與輕重,被告就只能拿出耐性跟他纏訟到底了.... 最好的反制就是不要留言,不要罵人。
雖然這個問題很奇葩,但我想問,如果意指他人為「訟棍」,但就僅說了訟棍這詞,這詞是否會妨害名譽🤔?
不要看著他講,不要在他ID底下留言,而是把範圍故意拉大,這樣要舉證就有難度。
不好意思,我想請問有關遷移法院至自家附近的相關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