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家安:殺了人的人,就沒有「生命權」嗎?

 

 

民主本身就是一種少數服從多數的制度

 

首先,「多數不代表每次都是對,少數不代表每次都是錯」,這是兩碼子事。但是民主的設計超越了階級身分的高低與觀念邏輯的對錯,直接選用多數人都覺得好的方式,來決定事情該怎麼做。而不是採用精英制的方式。(民主早期的雛型就是只有特權人士才有投票權,至於老百姓是沒有投票權的~)

 

而現在社會贊成死刑的人數佔了大多數,那你是不是也要抗議說,管你甚麼民主?你們這群愚民,我才是最正確的?

 

 

廢死者最常拿來質疑的就是他們認為國家沒有審判人民死刑的權力,所以根本不應該有死刑的存在....

 

事實上有啊,刑法上面本來就有,建國時一開始就設立好了,只要你確定是死刑犯,國家是可以殺人的。只是你們自己不願意面對真相。

 

美國先不先進?算不算世界強國?美國為何不廢死?難道美國人民都比你智障嗎?

 

 

當你故意犯法,那就代表你在某程度上已經破壞社會的和諧,就要給予「懲罰」。只是看你犯的法是大是小、是故意的還是不小心的?嚴不嚴重?

 

比如闖個紅燈沒有釀成車禍,那麼你的懲罰就相對比較輕,可能只是罰點錢就了事,或者強制你去上幾堂交通法規就了事。但萬一你闖紅燈又撞死人,那麼你就由單純的罰錢變成涉及「過失殺人」了,罰起來就更重了,民法刑法一起罰。

 

懲罰必須是具有公平性與強制力的。

 

 

那麼假如是「故意殺人」呢?

 

我是說,冤罪的那是另一回事,不小心的是另一回事,精神耗弱殺了人那是另一回事,當你是「故意」的呢?

 

當你已經故意剝奪他人的求生權時,為何你會以為國家沒有權力剝奪你的求生權呢?

 

 

你會說那是因為「人權」,人權就是保障誰也殺不了我,包括國家!

 

你明明已經犯下身為一個人類最嚴重的罪行,你卻仍然希望誰也殺不了你?

 

我覺得這個社會上最不幸的還不是我們人民有這些殺人犯,而是我們有那群專門在保護殺人犯的廢死理盲....

 

 

「死刑無法嚇阻犯罪」....好笑!我要的從來就不是甚麼靠死刑嚇阻犯罪啊,我要的很簡單啊,我要的只不過是讓這些惡意犯法、該死的人趕快去死一死就好了。

 

犯罪是永遠不可能嚇阻的啊,林子大了甚麼怪鳥都有,只要有人的地方就一定有犯罪啊,這不就是常理嗎?

 

我要的只是維持一套公平與秩序罷了。至於怎麼嚇阻犯罪、怎麼拯救人性靈魂,那是上帝的工作,關我屁事?

 

 

其實對於善良守法的人來說,死刑幾乎等於不存在,就好比你不要去闖紅燈,交通罰單就不會莫名其妙來到你手上,道理一樣。這是常識、常態。

 

當然廢死者很喜歡拿極少數特例來推翻大多數的常態。比如問你「那冤罪呢?冤罪怎辦?」

 

首先,冤罪的發生率大概有多高?

 

早期法律不彰、證據很容易串供造假的年代,冤罪或許是不難的。但是到了現在,很多殺人犯本身的罪行早就是證據確鑿,人神共憤的程度,甚至早就是當街殺人的程度,死刑已經是幾乎等於不執行的程度,你還會覺得他們是被冤罪的嗎?

 

 

歷年死刑人數.png

出自維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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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仇」適合理的行為,你被傷害了,你自然希望犯人也受到懲罰,而這種懲罰最好是由一個國家來執行。(假如是透過私刑也不是不可以啦,只不過平衡很容易亂套了,比如只是偷個東西很有可能變成要剁手了)

 

除非你做人沒有情感,那你就不需要透過復仇來釋放你的劇烈情感,那麼對方犯罪死不死刑就與你無關了。但這個已經是聖人了,你不能老是要大家用聖人的標準來套合理的理想,來看待凡人的正常情感。

 

所以廢死們憑藉著是一套虛假的崇高道德標準,或者是法學的概念,但這無論是太過於脫離人性的道德標準或者學術領域的法學概念,早就脫離人心了。你可以說這是一種理想一種概念,但你不應該為了個人自私的理想就強迫全民買單都要一起跟你遵守,這不民主。除非你自己有甚麼確切的證據可以證明自己這一套真的比較有效率....

 

問題是廢死們空有崇高的理想,但從來提不出甚麼更有效率的解法,只是把個人自私的理想丟給全民買單罷了。其實最該被槍斃的是廢死,因為廢死是一種邪教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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