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屆陽明散打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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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4/25號報名,5/7比賽。


http://freakshare.com/files/q1cwo3ui/constitutions.doc.html
第六屆陽明盃散打搏擊錦標賽章程

http://freakshare.com/files/93qmjq1c/rules.doc.html
第六屆陽明盃散打搏擊錦標賽競賽規則

http://freakshare.com/files/uxjalu7x/application-form-individual-.doc...
第六屆陽明盃散打搏擊錦標賽報名表 單位個人報名表

http://freakshare.com/files/v4qjzfap/application-form-personal-group-...
第六屆陽明散打搏擊錦標賽盃報名表 個人組團報表

http://freakshare.com/files/xu5k0040/application-form-team-.doc.html
第六屆陽明散打搏擊錦標賽盃報名表 團體組團報表


關於服裝規定,有人說可能得向大會購買他們的裝備,還必須兩色各一套,看來所費不貲@@

有興趣的人趕快去報名參加吧!當初彥秀還沒當兵前也很想參加這種擂台比賽的說。

我有武友去參加過,他說當時打輸了,但不是被KO的,而是被拳頭一直推推推,頻頻推出場外遭到扣分,才輸掉....這大概是某些擂台上利用規則獲勝來節省體力的戰術吧?我也不是很懂。







中華民國一百年 第六屆 陽明盃散打搏擊錦標賽競賽規則

規則依據:依據<2005年國際武術聯合會最新武術散手競賽規則>加以修改

第一章 競賽總則
第一條 競賽性質
個人比賽(採積分制分出團體名次,但僅採記報名團體組選手之名次)
本次女子組賽事成績不列入團體積分計算

第二條 競賽辦法
(一) 該量級僅三人時方採用循環賽制、四人以上則採淘汰賽制。
(二) 每場比賽原則採用三局兩勝制,每局進行與休息之時間詳見第十條第五項。
第三條 資格審查
(一)運動員必須持有所代表國家戶地區的護照。
(二)運動員的參賽年齡為15~38周歲。
(三)運動員必須有參加該次比賽填具切結書。

第四條 體重分級(允許±300公克)
<男子組>
(一)56公斤級(56公斤以下)
(二)60公斤級(超過56公斤,60公斤以下)
(三)65公斤級(超過60公斤,65公斤以下)
(四)70公斤級(超過65公斤,70公斤以下)
(五)75公斤級(超過70公斤,75公斤以下)
(六)80公斤級(超過75公斤,80公斤以下)
(七)超重量級(超過80公斤)

<女子組>
1. 45公斤級:45公斤以下(45.00公斤以下)
2. 48公斤級:48公斤以下(45.01公斤~48.00公斤)
3. 52公斤級:52公斤以下(48.01公斤~52.00公斤)
4. 56公斤級:56公斤以下(52.01公斤~56.00公斤)
5.重量級   :超過56公斤(56.01公斤~65.00公斤)
※若56公斤級以上及重量級此二報名級別僅有一名選手參加,則該選手即為該量級之冠軍,惟此條件下之冠軍選手仍需進行考驗對抗賽。

第五條 稱量體重
(一) 稱量體重需在審判委員的監督下,由裁判組監督指派專業人員負責。
(二) 經資格審查合格後,方可參加稱量體重。稱量體重時必須攜帶本人護照或身份證﹙外國人可用學生證.居留證﹚,學生可用學生證,中華武術散打搏擊協會成員可使用段級證。
(三) 運動員必須按照大會規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稱量體重。稱量體重時為上身裸體或只穿短褲。(女運動員可穿緊身內衣)。
(四) 第一次秤重未過者可在檢錄時間內自行調整體重至比賽量級之範圍後再至報到處秤重,若仍未過者即當場失去比賽資格。

第六條 抽籤
(一)抽籤將先於賽前一周於中華散打搏擊協會進行,賽程將於抽籤完後公布。
(二)抽籤由最輕量級開始,如該級別只有一個人,則不能參加比賽。女子組若僅一人參加某量級,此選手將併於下一量級。

第七條 服裝道具
(一) 運動員必須穿載大會指定九日山護頭、護胸。運動員需自備護齒、護檔(護檔需穿在短褲內)。比賽的護具分紅、黑兩種顏色。拳套大會提供,護腳脛、護腳背可不穿。
(二) 運動員必須穿戴與比賽護具顏色相同的背心和短褲(女運動員穿緊身內衣)或中華武術散打搏擊協會道服。
(三) 倘若有違反第七條第二項之情事,則將對違規的選手進行規勸,若仍強行上場則給予警告並予以扣分處置。

第八條 競賽中的禮節
(一) 介紹運動員時,運動員向觀眾行抱拳禮。
(二) 每局比賽開始前,運動員相互行抱拳禮。
(三) 宣布結果時,運動員交換站位,宣布結果後,運動員先相互行抱拳禮,再同時向台上裁判員行抱拳禮,裁判員回禮;然後向對方教練員行抱拳禮,教練員回禮。
(四) 邊裁判員換人時,互相行抱拳禮。

第九條 棄權
(一) 過磅體重與報名量級不符之選手,大會一律視為棄權論。恕不退還報名與保險費用。本比賽不開放跨量級比賽,請選手格外注意。
(二) 比賽期間,運動員因傷病(需有大會醫務組出具的診斷證明)等情事無法參加以後的比賽,視為棄權論。但已進入名次的成績仍有效。
(三) 比賽進行時,運動員實力懸殊,為保護本方運動員的安全,教練員可舉棄權牌表示棄權,運動員也可舉手要求棄權。
(四) 不能按時參加稱量體重,於8:20分前3次點名未到或點名後擅自離開,不能按時上場者,做無故棄權論。
(五) 比賽期間,運動員無故棄權,取消本人全部成績。

第十條 競賽中的有關規定
(一) 會場執行裁判人員應集中精力,不得與其他人員交談,未經裁判長許可不得離開席位。
(二) 運動隊必須遵守規則,尊重和服從裁判。在場上不准有吵鬧、謾罵、甩護具等任何表示不滿的行為。每場比賽為宣布比賽結果前,運動員不得退場(因傷急救者除外)。
(三) 比賽時教練員和本隊醫生坐在指定位置。局間休息時。允許給運動員按摩和指導。
(四) 運動員嚴禁使用興奮劑,局間休息時不能輸氧。
(五) 比賽時間
1. 男子組:初賽與複賽→每場淨打2分鐘。
        準決賽→三局兩勝制每回合毛打1分30秒,休息30秒。
        決賽→三局兩勝制每回合毛打2分,休息45秒。
※ 男子組準決賽時間將視大會流程調整,請注意大會發布。
2. 女子組:每回合三局兩勝制每回合毛打1分30秒,休息30秒。
 
第二章 裁判人員及其職責
第十一條 裁判人員的組成
(一) 臨場裁判組:裁判長、副裁判長、台上裁判員、記錄員、計時員各
1人,邊裁判員3或5人。
(二) 編排記錄長1人。
(三) 檢錄長1人。

第十二條 輔助裁判人員的組成
(一) 編排記錄員2-3人。
(二) 檢錄員2人。
(三) 醫務人員2人。
(四) 宣告人員1人。

第十三條 裁判人員的職責
(一) 審判委員
1. 負責組織裁判人員學習競賽規程和規則,研究裁判方法。
2. 檢查落實場地、器材、裁判用具及稱量體重、抽籤、編排等有關競賽的準備工作。
3. 根據競賽規程、規則的精神,解決競賽中的有關問題。
4. 比賽中指導各裁判組的工作。根據需要可以調動裁判人員。
5. 每場比賽,運動員因棄權變動秩序,應及時通知裁判長、編排記錄長和宣告員。
6. 裁判組出現有爭議的問題,有權作出最後決定。
7. 接受審理各隊領隊提出對於判決結果不服之書面申訴。
8. 負責檢查裁判人員執行規則的情況。
9. 審核、簽署和宣布比賽成績。
10. 向大會遞交書面總結。
(二) 裁判長
1. 負責本組裁判員的學習和工作安排。
2. 比賽中監督、指導裁判員、計時員、記錄員的工作。
3. 台上裁判原有明顯錯判、漏判時,鳴哨提示改正。
4. 當比賽結果出現明顯反判時,在宣布結果前徵得審判委員同意後可以改判。
 5. 每局比賽結束後,宣告評判結果,決定勝負。
 6. 根據場上運動員的情況和記錄員的紀錄,處理優勢勝利、下台、處罰、
強制讀秒等有關規定事宜。
 7. 每場比賽結束時,審核、簽署比賽成績。
 (四)副裁判長
 副裁判長協助裁判長的工作,根據需要可以兼任其他裁判員的工作。
 (五)台上裁判員
 1. 嚴格執行規則,公正裁判。
 2. 檢查場上運動員的護具,保證安全比賽。
 3. 用口令和手勢指揮運動員進行比賽。
 4. 判定運動員倒地、下台、犯規、消極、強制讀秒、臨場治療等有關事宜。
 5. 宣布每場比賽結果。
 (六)邊裁判員
 1. 根據規則記錄運動員的得分。
 2. 每局結束後,根據裁判長信號,同時迅速顯示評判結果。
 3. 每場比賽結束,在分表上簽名並保存,以備檢查核實。
 (七)記錄員
 1. 賽前認真填寫每隊運動員記錄表。
 2. 參加稱量體重並將每名運動員的體重填入每場比賽的統計表。
 3. 根據台上裁判員的口令和手勢,記錄運動員被警告、勸告、強制讀秒的
次數。
 4. 記錄邊裁判原每局的評判結果,確定勝負後報告裁判長。
 (八)計時員
 1. 賽前檢查銅鑼、計時鐘、核准秒錶。
 2. 負責比賽、暫停、局間休息的計時。
 3. 每局賽前10秒鐘鳴哨通告。
 4. 每局比賽結束鳴鑼通告。
 5. 宣讀邊裁判員的評判結果。
 (九)編排記錄長
 1. 負責運動員資格審查、審核報名表。
 2. 負責組織抽籤,編排每場秩序表。
 3. 準備競賽中所需要的表格,審查核實成績,錄取名次。
 4. 登記和公布各場比賽成績。
 5. 統計和收集有關材料,匯邊成績冊。
 (十)編排記錄員
 根據編排記錄長分配的任務進行工作。
 
第三章 使用方法、得分標準與判罰

第十四條 使用方法
可以使用武術散手的各種攻擊招法。

第十五條 禁擊部位
後腦、頸部、襠部。

第十六條 得分部位
頭部、軀幹、大腿。

第十七條 禁用方法
(一) 用頭、肘、膝和反關節的動作攻擊對方。
(二) 用迫使對方頭部先著地的摔法或有意砸壓對方。
(三) 用任何方法攻擊倒地的頭部。

第十八條 得分標準
(一) 得2分
1. 一方下台,另一方得2分。
2. 一方倒地,站立者得2分。
3. 用腿法擊中對方頭部、軀幹得2分。
4. 用主動倒地的動作致使對方倒地,而自己順勢站立者,得2分。
5. 被強制讀秒一次,對方得2分。
6. 受警告一次,對方得2分。
(二) 得1分
1. 用手法擊中對方得分部位得1分。
2. 用腿法擊中對方大腿得1分。
3. 先後倒地,後倒地者得1分。
4. 用主動倒地的動作致使對方倒地,二自己不能順勢站立者,得1分。
5. 運動員被指定進攻後8秒鐘內仍不進攻,對方得1分。
6. 主動倒第3秒鐘不起立。
7. 受勸告一次,對方得1分。
(三) 不得分
1. 方法不清楚,效果不明顯,不得分。
2. 雙方下台或同時倒地,不得分。
3. 用方法主動倒地,對方不得分。
4. 抱纏時擊中對方,不得分。
第十九條 犯規與罰則
(一) 技術犯規
1. 消極摟抱對方。
2. 處於不利狀況時舉手要求暫停。
3. 有意拖延比賽時間。
4. 比賽中對裁判員有不禮貌的行為或不服從裁判。
5. 上場不戴或吐落護齒,有意鬆脫護具。
6. 運動員不遵守禮節。
(二) 侵人犯規
1. 在口令“開始”前或喊“停”後進攻對方。
2. 擊中對方禁擊部位。
3. 用不允許的方法擊中對方。
(三) 罰則
1. 每出現一次技術犯規,勸告一次。
2. 每出現一次侵人犯規,警告一次。
3. 侵人犯規達3次,取消該場比賽資格。
4. 運動員故意傷人,取消比賽資格,所有成績無效。
5. 運動員使用違禁藥物,局間休息時輸氧,取消比賽資格,所有成績無效。
第二十條  暫停比賽
(一) 運動員倒地(主動倒地除外)或下台時。
(二) 運動員犯規受罰時。
(三) 運動員受傷時。
(四) 運動員相互抱纏沒有進攻動作或無效進攻超過2秒。
(五) 運動員主動倒地超過3秒。
(六) 運動員由於客觀原因舉手要求暫停時。
(七) 裁判長糾正錯誤,漏判時。
(八) 處理場上問題或發現險情時。
(九) 因燈光、場地等客觀原因影響比賽時。
(十) 被指定進攻超過8秒仍不進攻時。
 
第四章 勝負與名次評定
第二十一條   勝負評定
(一) 優勢勝利
1. 在比賽中,雙方實力懸殊,台上裁判員徵得裁判長的同意,判技術強者
為該場勝方。
2. 被擊中(侵人犯規除外)倒地不起達10秒,或雖能站立但知覺失常,判
對方為該場勝方。
3. 一場比賽中,被重擊強制讀秒(侵人犯規除外)達2次,判對方為該場
勝方。
(二) 每局勝負判定
1. 在每局比賽結束時,依據邊裁判員的評判結果,判定每局勝負。
2. 一局比賽中,一方受重擊被強制讀秒(侵人犯規除外)2次,另一方為
該局勝方。
3. 一局比賽中,一方2次下台,另一方為該局勝方。
4. 一局比賽中,雙方出現平局時,按下列順序判定勝負:
(1) 受警告少著為勝方。
(2) 受勸告少著為勝方。
(3) 當天體重輕者為勝方。
5. 如上述三種情況仍相同,則為平局。
(三) 每場勝負判定
1. 一場比賽,先勝兩局者為該場勝方。
2. 比賽中,運動員出現傷病,經醫生診斷不能繼續比賽者,判對方為該場
勝方。
3. 比賽中,因一方犯規,另一方詐傷,經醫務監督卻診後,判犯規一方為
該場勝方。
4. 因對方犯規而受傷,經醫務監督檢查確認不能繼續比賽者,為該場勝方。但不得參加以後的比賽。
5. 循環賽時,一場比賽中,如獲勝局數相同時,則為平局。
6. 淘汰賽,一場比賽中,如獲勝局數相同,按下列順序決定勝負:
(1) 受警告少著為勝方。
(2) 受勸告少著為勝方。
如仍相同,則加賽一局,依次類推。
第二十二條   名次評定
(一) 個人名次
1. 淘汰賽時,直接產生名次。
2. 循環賽時,積分多者名次列前,若兩人或兩人以上積分相同時,按下列順序排列名次:
(1) 負局數少者列前。
(2) 受警告少者列前。
(3) 受勸告少者列前。
(4) 體重輕者列前(以抽籤體重為準)。
上述四種情況人相同時,名次並列。

(二) 團體名次
1. 名次分
(1) 各級別錄取前八名時,分別按9、7、6、5、4、3、2、1的得分計算。
(2) 各級別錄取前六名時,分別按7、5、4、3、2、1的得分計算。
2. 積分相等時的處理辦法
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團體分數相等時,按下列順序排列名次:
(1) 按個人獲得第1名的隊名次列前,如在相等時,按個人獲得第2名多的隊名次列前,依次類推。
(2) 受警告少的隊名次列前。
(3) 受勸告少的隊名次列前。
如以上幾種情況仍相等時,名次列前。
 
第五章 編排與紀錄
第二十三條   編排
(一) 編排的準備工作
1. 學習競賽規則,掌握下列情況:
(1) 競賽性質、競賽辦法。
(2) 大會期限。
(3) 體重分級。
(4) 參加辦法及人數。
(5) 錄取名次及獎勵辦法。
2. 審查報名單
3. 統計各級別人數
(二) 編排原則
1. 以競賽規程、報名表和大會的總時間為依據。
2. 同一級別,同一輪次的比賽應相對集中安排,條件要均等。
3. 一名運動員一天最多安排兩場比賽(不在同一單元)。
4. 同一單元的比賽由體重輕的級別開始。
(三) 編排方法
1. 根據競賽辦法,計算各級別輪次和場數。
2. 編排競賽日程表。
3. 繪製各級別輪次表。
4. 編排每場比賽秩序表。
5. 淘汰賽可採用搶號的辦法。

第二十四條   紀錄
(一) 邊裁判根據得分標準和台上裁判員的裁決,記錄運動員的得分及犯規
情況,每局比賽結束後將運動員的得分填入計分表中。
(二) 記錄原將勸告、警告、取消比賽資格、強制讀秒分別進行記錄。
(三) 循環賽制時,編排記錄組根據每場比賽的結果在計分表中為勝方記2
分,負方記分,平局時各記分。因對方棄權獲勝時,計2分,棄權者為0分。

 
第六章 口令與手勢

第二十五條   口令與手勢
(一) 抱拳禮
雙腿並立,左掌右拳於胸前相抱,高於胸齊手與胸之間距離高為20—30厘米。
(二) 上台
站立在擂臺央側平舉,掌心朝上指向雙方運動員,在發出指令的同時,屈臂側舉成90°,掌心相對。
(三) 雙方運動員行禮
雙臂屈於體前,左掌蓋於右拳背上,示意運動員行禮。
(四) 第一局
面向裁判長席,成弓步,一手食指豎起,其餘四指彎曲成握拳狀,直臂前舉。
(五) 第二局
面向裁判長席,成弓步,一手食指、中指伸直分開豎起,其餘三指彎曲,直臂前舉。
(六) 第三局
面向裁判長,成弓步,一手拇指、食指、中指分開豎起,其餘兩指彎曲,直臂前舉。
(七) “預備—開始”
立於雙方運動員中間成弓步,在發出“預備”口令的同時,兩臂伸直,仰掌指向雙方運動員。在發出“開始”口令的同時,兩手俯掌內合於腹前。
(八) “停”
在發出“停”的口令同時成弓步,力長單臂伸向雙方運動員中間。
(九) 消極8秒
一手小指和無明指彎屈,其餘八只自然分開伸直,上舉於體前。
(十) 讀秒
面對運動員,屈臂握拳於體前,拳心朝前,從一手拇指至小指一次張開,間隔一秒。
(十一) 消極摟抱
雙手還抱於體前。
(十二) 強制讀8秒
面向裁判長席,單臂拇指豎直 ,其餘四指彎屈。
(十三) 3秒
一臂伸直,仰掌斜上舉向某方運動員,另一手拇指、食指、中指自然分開,其餘兩指彎屈,自腹前向外橫擺於體側。
(十四) 指定進攻
單臂伸向雙方運動員中間,拇指伸直,其餘四指彎屈,手心朝下,在發出“某方”進攻口令的同時,向拇指方向橫擺。
(十五) 倒地
一臂伸直指向倒地一方,手心朝下,另一臂屈於體側,掌心朝下。
(十六) 倒地在先
一臂伸直指向先倒地一方,在發出“某方倒在先”口令的同時,兩前臂在體前交叉,掌心朝下。
(十七) 同時倒地
兩臂體前平伸,後拉下按,掌心朝下。
(十八) 一方下台
一臂前平舉指向下台一方,另一手立掌,手心朝前,成弓不,向前平推。
(十九) 雙方下台
弓步,雙手立掌,手心朝前,向前平推伸直。而後屈臂上舉於體前成90°,
掌心朝後,成併步直立。
(二十) 踢檔
一臂伸直指向犯規運動員,掌心向內指向檔部。
(二十一) 後擊腦
一臂伸直指向犯規運動員,另一手俯按一後腦。
(二十二) 肘犯規
雙必屈於胸前,一手俯蓋於另一肘部。
(二十三) 膝犯規
提膝,用手拍蓋膝部。
(二十四) 禁止發聲
一臂伸直,虎口張開指向發聲的運動員或教練員。而後,拇指與四指合閉。
(二十五) 警告
一臂伸直指向犯規運動員,掌心朝上,另一手示出犯規現象後,屈臂握拳上
舉於體前90°,拳心向後。
(二十六) 勸告
一臂伸直,掌心朝上指向犯規運動員,在發出”犯規”口令的同時,屈臂立
掌上舉於體前成90°,掌心朝後。
(二十七) 取消比賽資格無效
兩手握拳,兩前臂交叉於胸前。
(二十八) 無效
兩臂伸直,在腹前交叉擺動1次。
(二十九) 急救
面對大會醫務席,兩手立掌,兩前臂在胸前或成十字交叉。
(三十) 休息
仰掌,側平舉指向雙方運動員休息處。
(三十一) 交換站位
站立在擂臺中央,雙臂深植在腹前交叉。
(三十二) 平局
平行站於兩名運動員中間,握兩側運動員手腕上舉。
(三十三) 獲勝
平行站於兩名運動員中央,一手握獲勝運動員手腕上舉。
第二十六條   邊裁判員手勢
(一) 下台或倒地
一手食指伸直向下,其餘四指彎屈。
(二) 沒下台或沒倒地
一手立掌,左、右擺動1次。
(三) 沒看清
雙手仰掌由體前向外屈肘平擺。

 
第七章 場地與器材

第二十七條  場地
(一) 比賽場地為高80cm,長800cm,寬800cm的木結構的台,台面上鋪有
軟墊,軟墊上鋪有帆布蓋單,台中心畫有直徑120cm的國際武聯的會徽。台面邊緣有5cm寬的紅色邊線,台面四邊向內90cm處畫有10cm寬的黃色警戒線。
(二) 台下四周鋪有高30cm,寬200cm的保護軟墊。
第二十八條   器材
(一) 色別牌
是邊裁判員判定運動員比賽勝負所出示的標誌。圓牌直徑20厘米,木把長20厘米,共計18塊,其中紅色、黑色、紅黑各半色牌各6塊。
(二) 勸告牌
長15厘米、寬5厘米的黃色板12塊,板上寫“勸告”字樣。
(三) 警告牌
長15厘米、寬5厘米的紅色板6塊,板上寫”警告”字樣。
(四) 強制讀秒牌
長15厘米、寬5厘米的藍色板6塊,板上寫“強讀”字樣。
(五) 放牌架
長60厘米、高15厘米、紅色和黑色各1個。
(六) 棄權牌
圓牌直徑40厘米,木把長40厘米,黃色2個。
在圓牌正反面分別用黑紅色寫“棄權”字樣。
(七) 秒表
兩塊(一塊備用)。
(八) 哨子
兩個(單、雙音各1個)。
(九) 擴音喇叭
3個。
(十) 銅鑼、鑼錘、鑼架
1副。
(十一) 計數器
15—20塊。
(十二) 攝相機
2台。
(十三) 公制計量器
2台。
(十四) 無線麥克風(場上裁判別在胸前用)
(十五) 電子評判系統一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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