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完全不同情小偷,這種人都是潛藏在我們身邊的未爆彈。憑什麼我咬牙上班辛苦賺錢,我努力守法,然後他們闖進來偷走財物就可以拿去換毒品了?那我的努力到底有什麼意義?有什麼保障?
這種人關了也沒用,竊盜又不是重罪,關個幾年表現良好又放出來,十之八九還是重操舊業。以前聽說過有人家裡一天甚至被偷過三次。
運氣好的話你只是損失一點財物,運氣不好比如你姊姊妹妹或者老婆獨自一個人在家,有沒有可能突然就變成被小偷劫色然後殺人滅口?
至於那些同情他的人可以留下你家住址,在你家放下財物,號召他們去光顧。總之我絕對不同情,我覺得死得好,警察為民除害應該要記嘉獎。這麼用心保護罪犯就是在打守法人民的巴掌,就好像在諷刺我們的守法不值錢……根本就是本末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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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在台灣都把偷竊歸類為輕罪,但是偷竊犯的再犯率其實很高。
A:我覺得應該把這種累犯要加重刑責,比如第二次再犯就多一年刑期,第三次就加兩年,第四次就加三年,依此類推,否則都沒在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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