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柏諺涉殺馬籍女大生,更一審認符合自首減刑改判18年10月】
Q:有人大喊:「不行,不行,要公投,他必須死刑,要反廢死」 (諷刺反廢死族群)
A:我相信萬一真的敢成立死刑公投,那麼反廢死的族群應該會壓倒勝喔。問題是咱們大有為的政府也曾經無視公投結果我行我素,所以我們嚴格來說並非真正的民主國家XD
Q:政治不是這樣乱搞的。
跟本沒有「廢死」,判死刑要把判決程序刑事訴訟更嚴格,君不見很多刑事法官手腕掛佛珠,深怕有一有利殺人犯証据漏失掉,國家見到痠民腰痛就以為被授權剝奪生命,視為理所當然。
死刑要更符合人權與國際接軌--「政經社」人權公約還在马英九時期通過施行法的,去看看有多少是死刑寃枉的,不必推說那只有戒嚴時期的匪諜案?
A:以我所知鄭捷這種惡貫滿盈死得並不冤,鄭捷之後一段期間當街隨機殺人也曾經流行過。因為怕有冤案就廢死,有點因噎廢食了。
冤案在過去有刑求的時代確實不少,但現在更多的社會案例是擺明就是蓄意殺人卻死不了,比如小燈泡事件,比如那個故意燒死自己親人一家八口的,本來就該死了,卻又死不了。
更諷刺的是,好!不死刑,那麼終生監禁可不可以?結果無期也不是真的無期,因為大法官釋憲直接打臉我們大家說,欸欸欸你們這群刁民!你知不知道終生監禁是違反人權的XD
所以對傲慢高高在上的大法官來說,殺人犯有人權,但是被殺死的被害人就只是死人,屍體只是一種「物體」,一具屍體自然也不需要人權,自己也爭取不了自己的人權了....
萬一屍體會說話、會替自己爭取人權,廢死聯盟反而會集體霸凌他說,欸你人都死了,你還不放過兇嫌?你不覺得你自己很負能量嗎XDDD
一審二審判死刑,但第三審徹底大逆轉也是慣例了。所以前面判死刑也不必太高興,不到最後結果很難講~
我一直誤以為所謂民主是少數服從多數,但是現在看來幾個大法官就可以取代全國的民意了,所以就算我們公投根本只是投爽的而已,我們的意見只是放屁。
當法律給不了人民正義,那麼這就是惡法了,惡法還不修改,在這種人權被濫用的法院風氣之下為國家生孩子,真的是一種造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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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給死刑但不執行XD
A:那至少通過類似新疆勞改營那樣吧,那我就考慮廢死,但他們又不敢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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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小心行得萬年船,在刑事訴訟愈参與的公務員小心謹慎、思慮縝密,出錯幾乎没有;倒是有些從警察官,檢察官、法官一路上來粗粗糙糙,寃獄就多
了。現在就是要把程序弄得更嚴密,更沒有百分之百「廢除死刑」,那37位死刑犯中,學者預判只有三位可能逃離死刑。
兇殘的殺人犯沒判死刑,不能達到刑罰還給民眾正義,和寃獄預防保障人權,這是兩件不同的大事,處置方法各不同,混為一談,有如私刑私裁,正義會離我們更遠。
A:題外話……我就是你所謂的「大力支持重大殺人犯罪應該成立公投決定是否死刑」,而不是只靠少數幾個法官就可以利用人權邪教草菅人命,剝奪受害者的正義~
(所謂重大就是沒啥爭議了,人就是他殺的,而且引起社會恐慌與憤怒)
所以嫌犯不想被判死刑,唯一的辦法就是不要殺人!或者你殺人必須要給出合情合理的理由,爭取大眾公投的開恩~
不過令我感到訝異的是,你的回答居然合乎條理,雖然我並不完全認同你的理念,但至少沒有被冒犯的感覺。
所以在此還是要感謝你的意見討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