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www.facebook.com/ZhangZheSheng?__cft__[0]=AZVtahXONanfBpoeA3yc1kYZ0Onjtk1FBp7WUpQ9JrzeN37nFwQxgrWiNsMzarSa8uPqiFjV8rOMd3RhhbileKOgvqy9OKME71Fcfplo-NTv6hCbRFrq8Q_0yyeBwDT1-EV5HC6Y_MfGuI8N9yyNr4P-&__tn__=-UC%2CP-R

 

==========================

 

(生活觀察)

 

我花點時間看了底下留言,發現這戰火燒得很旺啊~

 

至於前因後果因為時間線拉得太長,恩怨糾纏太深,我這種蠢蛋已經很難去釐清關係了,所以只好靠自己的想像與推理去反推出大概....

 

我也不敢在原版處留言討論,因為那裏早就已經一片火海了,沒幾個人可以保持客觀中立了XD

 

=======================

 

首先,「尋人啟事」本來是版主的無心之舉,利用廣大的粉絲人脈,結果促成了好幾對已經失聯多年的舊相識再度相認,互通有無。本來也算是好事一樁,便民服務

 

乍看確實是皆大歡喜的結局?但是同時也有反對者提出了「肉搜可能會被一些有心人士利用產生衝突矛盾;或者有些人不願意被肉搜,甚至覺得被你多管閒事侵害隱私」這種論點....

 

 

其實站在一個客觀冷靜的角度來看,反對者的論調是「很合理的」,不要假設每個人都是良善的,而是要認清這世上有些人性就是比較陰暗的,因此反對者在態度上明顯反對版主幫忙尋人啟示。

 

但很遺憾的是版主的個性非常....有特色~

 

也就是說他算是「熱心公益,助人為樂」,所以他一旦認定這是好事就一定會努力去做,別人的勸諫一開始可能只是笑笑,反駁幾句,但是萬一被轟炸久了可能就會有點不悅甚至可能開始強烈反擊....

 

根據我的社會經驗是,「雙方其實都是對的」,很難說出誰對誰錯。一個是善意的義務幫忙,另一個也是善意的勸告說自掃門前雪,不要多管閒事以免惹禍上身,要尋人就請捨得花錢去請徵信社....

 

其實雙方都是對的。

 

 

但是人際關係最離奇的地方就是這部分!「都是對的,但是都互看不順眼」。比如我自己的人生之中也吃過很多次這種虧~

 

大家起初可能都是善意,也試著理性溝通。但是過程中可能一個心念態度或者表達方式出問題,接下來就變成是火上加油了....「你現在是把我當智障嗎?」、「我沒有把你當智障啊,我只是勸你更謹慎一點去看待這件事情不要引火上身」、「你堅持這樣講那就是把我當智障了啊還敢否認!」

 

 

總之「理念不合」或者「立足點不合」會導致同一件事情產生很多種不同的看法。

 

而人性遇到跟你不同看法的人,一開始你可能只是笑笑,還可以保持理性溝通....但隨著過程中各自的表達態度一些擦槍走火,「仇恨值」會迅速飆升

 

待仇恨值飆升到一個程度以後,你就很難保持理性與委婉了。可以說「只要你是人幾乎就逃不掉這道化學程序」~

 

 

雙方都很難保持理性與委婉的情況之下,又沒有人願意閉嘴離開「冷處理」....最後撕破臉就是可以預期到的下場了。

 

尤其是當你說出「看吧!這下證明了我當初是對的,我果然是對的」,換句話說等於暗示了「對方就是智障,我終於贏了」~

 

熟可忍,熟不可忍。就算真的是笨蛋也不願意被人當成智障了,越聰明的人被當成智障怎麼可能忍得下這口氣XD

 

 

所以人際關係真的很神奇,跟化學反應一樣,加錯東西就是會爆炸....

 

沒有誰是真的可以保持絕對理智的,每個人多少都有一些怪怪的脾氣~

 

尤其是有些粉絲與黑粉再多說幾句,化學變化就更加複雜難解了。

 

===============================

 

這個案例對我來說真的很有意思,引以為戒....其實吵架有點類似婚姻關係,「真的要吵架,拜託請兩個人關起門來吵,而不是叫全家人出來評理助陣,因為每個人只要七嘴八舌多講兩三句,那就絕對不可能善了」XD

 

 

其實冷處理才是解決人際衝突最好的辦法,該怎樣就讓他去怎樣吧,反正對方成年人了又不是小孩子,更不是你親兒子,你在那邊瞎操甚麼心?

 

講難聽點,他死他的,你死你的,各死各的。人家又沒問你意見,你放甚麼屁?

 

你又不是耶穌,你以為你能救得了全世界嗎~

 

 

每個人都需要被一些事情教訓過幾次之後,失去了一些東西以後,才會開始想到反省自己....「你不該任意剝奪一個成年人去享受翻車失敗受傷的權利」。

 

除非他現在打算要跳樓或者現在要出去砍人,這種違法的事情沒得商量了,那你就趕快打110、119吧。那就例外。

 

熱心一旦過頭了都是咎由自取,你自己以為很重要,但對方覺得你是屁~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uba0810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